检察工作一直面临一个很大的矛盾:司法机关性质与办案方式行政化的矛盾。
要用系统工程学的观念看待并建构法律实施系统法律实施与严格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道德规范容许,一般为法所不禁
早上起床,就要想着一天的工作安排。唐非和几个大学同学在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基层法院工作,他的同学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了唐非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11年时曾透露,2008年至2010年,全国基层法院共流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781人,法院队伍不稳定问题突出。干了几年后,基于自己科班出身的烙印和法官身份,唐非最终还是回到了审判岗位上。近两年来,唐非所在的刑事审判庭人均每年审理案件90件左右。
而其中一位在区法院工作的同学说,他所在的法院这一比例刚超过30%,大部分法官不审理案件。法官唐非在叙述自己一天的工作状态时,语气平淡。某人要上访,县委书记给他下跪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了。
这是我在2001年11月2日《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第三种观点是我和一些同志的看法,即应按国家法律办。现在司法权威不高,信访不信法,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党、国不分,乃至党先于国、党重于国、党高于国、党大于国的观念和做法仍未解决,党国、党国仍然是人们的口头禅。
在这里,我还要重复提一下我曾多次提过的建议,即修改现行宪法的第126条。他的这些观点在今天仍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即使涉法涉讼的来信来访案件已移交政法委处理,也多有不妥。国家与公民,权力过分集中在国家。我的意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其性质和地位同现有的9个专门委员会相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它负责,它做出的有关宪法监督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作出是否违宪的决定。这里的关键还是在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上,应有符合现代民主法治普遍价值的正确理念。
为此,我曾多次呼吁,在本文中又再次提出,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解决有人比喻我国宪法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这一重大问题,而且它还同正确的党政关系这一问题有密切关联。因为它不仅涉及司法独立的贯彻遵守,还涉及这样是否科学、合理。提高各民主党派的独立自主性,以进一步发挥其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各级各部门党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政治、思想领导的功能。
至于人们最担心的当党中央的红头文件同宪法或基本法律相抵触时如何处理的问题,那也好办。(作者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来源: 《炎黄春秋》2012年第12期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治 法治 。
大量合并与精简后的党的职能机构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协助党委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好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上来,做好党要管党的工作。国家法律更不应该是党的政策的工具,两者都应当是国家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
在一次高级别的专家座谈会上,我曾建议尽快建立宪法监督制度,会上一位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高级干部争辩说:是不是违宪,党说了算。要逐步将权力重心从各级党组织转移到各级人大上来,使之成为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况且,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工具。对司法工作,党要领导,人大要监督,那是另外一个概念,另外一个问题。至于各国在宪法表述上、在制度安排上略有不同,那是自然的。1942年,邓小平同志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说:我们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
不能说这也是在否定党的领导吧?。理由是,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现在连司法独立四个字都不敢提,是很欠考虑的。因为,这可能成为国际上的一大笑话。
他提出的后面那种做法,我不完全同意,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党组织和有关人大要赶快对此类问题研究解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曾领导中国人民高举宪政的大旗,以民主对抗国民党反动政权的专制,以法治反对它搞党治,以人权反对它剥夺人民的权利。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我们在克服权力过度集中现象上取得重要进展,从而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尽管,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已经在1979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已明令取消,但现今仍然存在政法委干预具体办案的现象。82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委员长在第一次会议致辞里也明确提出了这次宪法的制定,应贯彻民主立法与司法独立原则。中央与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在中央。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建国后我们过去政治体制上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而且它被公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国家长治久安也有重大意义。
对某些重大和疑难案件,政法委召集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交换一下看法还是可以的,但要在这种会议上硬性做出决定,则是明显违宪的。国际人权文书有几个关于司法独立的专门文书,还有过一个关于司法独立的北京宣言。
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它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全世界各国所公认。
在武装斗争的革命形式下,党政军一体化,权力高度集中,是难以避免的。要避免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四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为此,他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一是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
此言一出,当时令我哭笑不得。办法是大量合并和精简各级党委下设的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口的职能机构,不能再事无巨细进行对口领导和管理。
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当然,这不仅是宪法的用词和逻辑需要严谨、严肃的问题,关键还是它内含的理念是否合理和正确。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的法律文书就早已写进司法独立。国家法律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灵魂都应当是人民的利益,社会的进步、事物的规律和时代的精神。